(一)清河
1.持续开展小水电分类整改
深入推进小水电分类整改及各专项清理方案落地落实,确保按期销号验收。持续开展水电站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管。〔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各市(州)〕(分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做好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管工作
优化升级各级监管平台,动态完善重点监管电站名录,按照“查、认、改、罚、回头看”等环节要求对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保证生态流量且拒不按期整改的水电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各市(州)〕
(二)护岸
3.开展河湖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进一步规范工作制度、完善整治标准、明确工作责任,在全省河湖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清四乱”。对在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有防洪任务的河湖,全面排查妨碍河道行洪的10类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保障行洪通畅。〔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州)〕
4.不断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管理
持续巩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结合管理需要,因地制宜推进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岸线规划编制,同步完成成果入库及公告等工作。全面强化涉河建设和涉河有关活动监督管理,严肃打击违法违规侵占或损害河湖水域岸线行为。〔责任单位:水利厅;各市(州)〕
5.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依法审查、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推进河道采砂信息化建设,全面使用河道砂石信息系统和采运管理单信息平台,推进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办理,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持续开展全省河道违法采砂和侵占岸线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防止非法采砂反弹。严厉打击使用不具备条件的船舶从事采运砂作业。〔责任单位:水利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州)〕
6.加快推进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
根据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任务,按要求完成2023年拟实施的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任务。〔责任单位:水利厅;有关市(州)〕
(三)净水
7.深化跨界河湖联防联控
加强与周边省份跨界河湖联防联控工作。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常态化开展川渝联合巡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持续推进跨界河流“三排”“四乱”专项整治行动,有序推进琼江示范河湖创建工作。〔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州)〕
修订完善四川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奖励政策,开展长江、黄河、赤水河跨省及省内沱江、岷江、嘉陵江、安宁河等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单位: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各市(州)〕
8.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类治理,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到年底实现全省69%以上的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生活污水乱排现象得到有效管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各市(州)〕
9.持续推进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继续推进绿水绿航绿色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全面提升船港防污设施,重点推动集装箱船、多用途船和6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的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工作,到年底基本完成集装箱船、1200总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的改造工作。持续推广应用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的转运率、处置率达到90%以上。巩固做好非法码头整治成果,确保非法码头“动态清零”。〔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有关市(州)〕
10.提升水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指导各市(州)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启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流程,规范设置审批工作。〔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各市(州)〕
11.持续巩固水质达标成效
对水质已稳定达标河流,推动持续稳定达标;对未达标断面,因河施策、系统治理,尽快实现达标。加强水库水质治理与保护,促进水库水质按功能达标。〔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有关市(州)〕
12.巩固提升污染防治成效
组织实施“三磷”污染整治攻坚行动,强化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督促相关园区加快推进涉水问题整改,强化污水处理运营监管。〔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市(州)〕
13.继续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以落实《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总体方案(2021—2023年)》为抓手,持续推动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年底全省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60%,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8%以上,18个设区市建制镇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建制镇达80%以上。〔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有关市(州)〕
14.提升城乡垃圾治理能力
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加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8%以上,其中18个设区市覆盖率达到100%,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覆盖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有关市(州)〕
15.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机制
强化监督考核,完善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健全污水“厂—网—河(湖)”、垃圾“收—运—处”一体化运行维护机制。推进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系统调度和事故预警等功能,确保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积极推广以县域为单位引入专业企业整体运营管理的模式,着力解决建制镇污水处理运行难题。〔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有关市(州)〕
16.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
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及时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并公示,限期治理。对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生态环境部门在第二、三季度组织开展水质监测,7月5日、10月10日前分别将第二、三季度水质监测数据填报信息系统。〔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各市(州)〕
17.持续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继续巩固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成果,大力推广清洁养殖,坚持雨污分离,推广普及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清洁养殖工艺,到2023年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保持在97%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州)〕
18.积极推进幸福河湖建设
选取河湖管护基础条件好、河湖健康评价已开展且评价结果为健康及以上、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湖城镇建成区段开展“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幸福河湖建设。〔责任单位: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各市(州)〕
19.加快推进全域美丽河湖建设
探索生态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有效扭转琼江、老鹰水库、升钟水库等典型河湖库的富营养化趋势,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维护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加强“三水统筹”,开展城市公园水体专项整治,建成一批集“水清、畅通、岸绿、水魂”的美丽河湖,打造惠民亲水生态景观和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建设美丽蜀江,积极创建国家水利风景区。〔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
(四)保水
20.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开展用水对象调查,掌握水资源可利用量及行业用水基础信息。开展重要河湖、重点水库、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节水评价,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编制主要江河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督促河道内水工程严格落实下泄流量管控要求,确保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开展水权改革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建立规范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省级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水利工程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生态等调度矛盾。〔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各市(州)〕
贯彻落实《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组织实施“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以县域为单位,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农业、工业、城镇、非常规水源利用等为重点领域,开展节水示范创建,促进省、市、县三级用水效率达标。〔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
21.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动态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城乡一体化供水模式,组织编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水质达标方案,推进跨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联防联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
22.大力推进水土保持
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完成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抓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推进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落地落实,规范生产建设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责任单位:水利厅;各市(州)〕
23.持续推进河湖生态修复
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加强天然林保护和退化天然林修复,强化水源涵养功能。推进沙化土地、干旱河谷、石漠化土地、退化草原生态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湿地保护法,持续加强湿地资源管理,强化湿地保护执法。加快推进若尔盖草原湿地水源涵养生态保护和修复等重点工程,持续在重要湿地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加快推进若尔盖国家公园创建,助力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林草局;水利厅,有关市(州)〕
24.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
坚持建管并重,严格落实各方责任,按期完成工程安全鉴定,加快推进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加强水利工程监测预警设施建设,推进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确保安全长效运行,充分发挥其在防汛减灾、供水保障和农业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市(州)〕
(五)禁渔
25.严格落实长江流域禁捕制度
深入落实禁捕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执法监管,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态修复。落细落实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措施,严格执行长江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行为。〔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林草局,各市(州)〕
(六)工作保障
26.夯实河湖长制基础工作
提升省级河湖长制信息化程度,持续完善省级基础数据底板建设工作,深化省级河流数字孪生流域模型平台、知识平台建设试点。全面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按照河湖健康评价结果,继续修编“一河(湖)一策”,将重点工作纳入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清单。〔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审计厅、省林草局,各市(州)〕
27.强化依法治理
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涉河湖法律法规,严格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各市(州)〕
28.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资源环境审计中重点关注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对沱江、岷江、嘉陵江等重点流域的涉水环境问题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推进流域环境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审计厅;省河长制办公室)
29.深化考核改革工作
开展2023年河湖长制省级考核工作,采用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各地严格落实河湖长制考核制度,县级及以上河湖长组织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河湖长考核到人。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作为对被考核对象开展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
30.深化暗访督查工作
按照《四川省河湖长制专家库管理办法》,充实省级河湖长制暗访督查专家库;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暗访工作的形式,确保暗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科学。加大与周边省市联合暗访的力度,优化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完善进驻式督查机制,选取6个县(市、区)开展进驻式督查工作。〔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
31.深化河湖长制考核激励及示范引领
根据省级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综合排名靠前、进步明显的市(州)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用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河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强化基层河湖治理,在全省深入推广总结基层河湖管护“解放模式”。〔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厅;各市(州)〕
32.召开省级重大会议
适时召开省总河长全体会议、全省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会议和省总河长办公室主任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河湖长制部署要求,通报全省河湖管理保护治理成效,交流经验做法,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按照国家《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有关规定,筹备承办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市(州)〕
33.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全面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宣传,创建“共话幸福河湖”“基层河湖治理看四川”等专题,构建执法与监督紧密联系的互动宣传交流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公众号与民间自媒体之间的互动机制,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护水治水热情。持续开展“七进”“最美家乡河湖”“优秀河湖卫士”等活动,形成争做河湖管理保护践行者、组织者和示范者的良好氛围。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河湖长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河长制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各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