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充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南充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南充升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单位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新启用和刻制均须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党委章、局行政章、纪委章、工会章、法人个人名章、财务章、局办公室章、局机关支部章、各所站支部章、各所站行政章,由局办公室开具单位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南充市公安局备案。
(三)未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单位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局办公室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局办公室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局党委章的适用范围为:
1、向上级党委或部门党组上报请示、报告;
2、向局机关支部和各所站支部下发批复、通知;
3、其他需要局党委印发的文件或材料。
(二)局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向上级政府或部门上报请示、报告;
2、单位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向平行部门或不相隶属的单位发出的文件;
4、向灌区升管局和局属各所站、各科室发出的批复、通知;
5、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6、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
7、其他需要局行政用印的文件或材料。
(三)纪委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向上级纪委监委或纪检组上报请示、报告;
2、向局机关支部和各所站支部下发批复、通知;
3、其他需要局纪委印发的文件或材料。
(四)工会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以局工会名义向上级工会报送的请示、报告;
2、向基层分工会下发的通知;
3、以局工会名义颁发的奖状、证书;发出的贺信、贺电及慰问信;
4、以局工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合作备忘录;
5、以局工会名义出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办理业务的介绍信或证明材料;
6、局工会财务与指定银行间相关业务办理;
7、经局工会主席或局领导批准的其他需要使用工会印章的文件或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和财务主管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单位内部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等备案)。
(六)局办公室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印发值班安排和作息时间调整、放假通知、向局行政上报请示、报告。
(七)局机关支部章和各所站支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向局党委上报请示、报告;向本支部、全体党员下发通知、发展党员所需材料;其他需要支部印发的文件或材料。
(八)各所站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向局行政上报请示、报告;
2、向本所站的股(室)下发批复、通知;
3、其他需要印发的文件或材料。
五、落实单位印章管理员
局各印章管理科室(单位)应落实专人为印章管理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印章的保管。
(二)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三)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和签章。
六、单位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局党委章由人事科派专人负责管理。
2、局行政章、局办公室章由局办公室派专人负责管理。
3、局纪委印章由局纪委派专人负责管理。
4、局工会印章由局工会派专人负责管理。
5、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财务主管印章,由计财科落实专人分别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主管印章等银行预留印章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取现金、转帐。
6、各所(站)和支部印章由各所(站)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局办公室备案。
7、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3、法定代表人印章经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印。使用局法人印章、局法人财务印章,必须经局长审签后方可用印。使用局党委、局行政公章,必须经局党委书记、局长审签或授权分管领导审签后方可用印。局纪委印章必须经纪委书记审签后方可用印。使用工会、团委、妇联等其他机构印章,必须经由该机构主席(书记)审签后用印,其中涉及本机构成员以外的人或事,还必须经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用印。
4、严禁员工私自将单位印章带出单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对加盖印章的文件或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6、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局办公室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7、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8、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局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局办公室备案,配合查处。
七、单位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单位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公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