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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
时间:2014/4/7    来源:南充升钟建管局    编辑:    审稿:南充升钟建管局   阅读次数:2830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应用中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章 总则部分
  1. 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我省及水利部有关河道、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经营的法规规章。
  2. 问:条例第二条所称“供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供水”是指农业灌溉以外的其他供水,包括乡镇供水(水厂、管网)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水利部门主管的供水工程。
  3. 问:条例第三条所称“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条所称的“统一管理”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的水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分级管理”是指省、市(地、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水利工程按照工程规模或受益范围履行的水行政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部分
  4. 问:条例第九条所称“小型水利工程”的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石河堰、山平塘、引水输水渠堰、提灌站及蓄水池、井、窖等微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5. 问: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综合经营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综合经营”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养殖、种植、加工、旅游、商贸等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
  6. 问: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二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四川省水利管理人员岗位规范》、《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及考试暂行办法》(水利部水管司管库〔1995〕15号)以及《关于贯彻对全省乡(镇)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村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水电厅川水劳〔1998〕390号)等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部分
  7. 问:条例第十三条所称“确保质量”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三条所称“确保质量”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必须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即: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质量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事件的,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8. 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组织验收”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组织验收”是指水利工程竣工,并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建设、银行、统计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档案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型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水利部组织验收,中型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一)型及以下工程由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9. 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附属设施”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五条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生产经营所提供的各种配套设施(含设备),主要包括工程的观测、水文、通讯、防汛、输变电、交通运输及管理、综合经营所需设施、办公和生活用房等。
  10. 问:条例第十七条所称“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第十七条所称“各类建设项目”是指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渠(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渠)、穿河(渠)、穿堤、临河(库、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
  11. 问:条例第十八条所称“有效灌面”、“工程水源”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八条所称的“有效灌面”是指灌溉工程或设施已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在一般年景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工程水源”是指水利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中,明确用途的水源。
  12. 问:条例第十八条所称“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八条所称“有关规定”是指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水政资〔1995〕457号《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13. 问:条例第十八条所称“补偿费”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八条所称“补偿费”是指经批准占用水利工程设施、有效灌面、工程水源,造成农业灌溉水量、灌面减少和水利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而无条件修建替代工程的,应由占用者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总投资额交纳的费用。补偿标准按水利工程现值确定。补偿数额由被占用者编制补偿方案,经法定评估机构评定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14. 问:条例第十九条所称“受益农户”、“国家有关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九条所称“受益农户”包括:(一)利用水利工程水源进行农业灌溉的农户;(二)经批准规划或建设中的水利工程灌区范围内的农户,即灌区农户。“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关于建立劳动积累制度、发展农村水利的规定”(国办发〔1986〕50号)、《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暂行规定》等。
第四章 安全管理部分
  15. 问:条例所称“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所称“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类型及规模,根据安全运行和管理维护的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水利工程周围一定距离内划定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区域。“保护范围”是指为工程保护需要,在管理范围外一定距离内划定的,不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但要对使用者限制某些行为的区域。
  16. 问: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校核洪水位线”、“库周集雨区”、“下游坡脚”、“坝肩”、“填方渠道坡脚”、“挖方渠道渠顶”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校核洪水位线”是指水库根据国家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校核洪水位水面与库周的交线。
  “库周集雨区”是指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分水岭的集雨范围,属水库集雨面积的一部分。
  “下游坡脚”是指大坝外坡坡脚,即坝体背水坡最下部,是大坝管理范围量化的起点。
  “坝肩”是指大坝坝顶轴线两端,坝体与山体的结合部,左、右以面向下游区分,是大坝管理范围两端量化的起点。
  “填方渠道坡脚”是指人工填筑渠堤背水坡的最下部,是填方渠道工程管理范围量化的起点。
  “挖方渠道渠顶”是指开挖形成的渠道断面顶部,是挖方渠道工程管理范围量化的起点。
  17. 问: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路堤(坝、闸)结合”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路堤(坝、闸)结合”是指坝、堤的工作桥在工程结构设计和修建时,或经过改建、整治、维护能满足一定吨位车辆行驶的要求,允许车辆将堤坝、闸作为通行道。
  18. 问: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补偿费”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补偿费”的含义是指实行路堤(坝、闸)相结合,行驶机动车辆的收费。补偿标准按照维修养护和管理堤(坝、闸)的需要确定,也可参照交通部门的机动车过桥标准制定,经省财政、物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所收经费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
  19. 问: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防洪调度预案”、“梯级开发水库”、“防汛方案”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防洪调度预案”是指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在汛前制订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梯级开发水库”是指在同一条江河(系)修建两个以上的水库。
  “防汛方案”是指防洪安全相互协调和制约的梯级开发水库防洪库容在汛期的联合调度运用方案。
  20. 问: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病险水库”、“险工堤段”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病险水库”是指防洪标准未达到规范要求或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主要水利工程建筑物存在着安全运行隐患的水库。病险水库按工程病险严重程度划分为病害水库和危险水库。
  “险工堤段”主要是指未达到规定的抗御洪水标准,或存在严重隐患的江、河、渠堤段。
  21. 问: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地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地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工程整治方案,对病险水库和险工堤段实施整治的组织领导、资金筹集和劳力组织的具体行为。对不采取措施整治病险水库和险工堤段,造成水库垮坝失事和溃堤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用水管理部分
  22. 问:条例所称“计划用水”、“用水计划”、“供水计划”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所称“计划用水”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批准的供水计划供水,用水单位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供水单位及用水单位、个人均应遵守的供用水行为规定。
  “用水计划”是指用水单位根据生产、生活用水的需要及供水单位的规定,作出的分时段用水需求计划。
  “供水计划”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申请、水源、工程供水能力、生产及生活用水定额,对供、需水量进行平衡计算后编制出的年度和分时段供水实施方案。供水计划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作为供、用水管理的依据。
  23. 问:条例所称“节约用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工程上要大力搞好渠道衬砌,管道输水;在灌溉方式上要积极推广应用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灌溉技术,防止大水漫灌;在农业措施上要大力推行节水型农业,与推广旱育秧、抛秧、薄膜覆盖、选育耐旱品种等农业新技术组装配套;在非工程措施上要搞好水资源的合理分配,科学调度。同时,要制定节水政策,鼓励用水户“一水多用”,严格按照用水定额办事,提高水的利用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特别要从人力、物力、资金上把节水灌溉当成一项革命性措施来抓。
  24. 问: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改变供水用途”含义是什么?
  答:“改变供水用途”是指将设计的供水用途改变为设计以外的供水用途。如设计为农业灌溉用水,改变向工业、城镇生活及其它供水等。
  25. 问: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无正当理由”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无正当理由”的含义是指无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特殊需要、不可扩抗力的因素等。
  26. 问: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超计划用水”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称“超计划用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以外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为。
  27. 问: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规定”指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三十三条所称“规定”是指国务院《取水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119号令)、《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1991〕第24号)以及《四川省实施〈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四川省水电厅川水发〔1993〕水政第865号)等规定。
  28. 问: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按规定交纳水费”、“加价水费”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按规定交纳水费”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水价标准和交纳方式所交的水费。水费交纳时间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确定;水价标准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核定;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加价水费”是指在原规定水费标准的基础上,对超计划用水部分高于原水价标准征收的水费。
第六章 经营管理部分
  29. 问:条例第三十七条所称“实行有偿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七条所称“实行有偿使用”的含义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占用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部门,参照当地相关标准确定。补偿费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收入,用于工程维护及管理。
  30. 问:条例第三十八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八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的含义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安全、效益和综合经营三项基本任务的要求,所从事的工程调度运用、检查观测、维修养护,及利用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技术、设备开展发电、养殖、种植、加工、旅游等经营活动。
  31. 问:条例第三十九条所称“水利经济”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十九条所称“水利经济”包括农业灌溉、供水、发电、新技术开发利用、综合经营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32.问:条例第四十条所称“渠道增容补偿”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四十条所称“渠道增容补偿”是指渠道设计时未考虑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因向水利工程渠道常年排放弃水,增加渠道运行负荷而进行的补偿。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按水利工程渠(河)道单位流量投资、运行、维护管理费及排水距离制定。所收补偿费主要用于渠道及配套工程的整治、维护及管理。
  33. 问: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经营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四十一条所称“经营收入”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农业灌溉、供水、发电、新技术开发利用和综合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提取一定比例”是指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根据水利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管理的原则,每年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经营收入中提取1~3%的经费用作人员培训和推广先进技术。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部分
  34. 问: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有关法律、法规”包括哪些?
  答:条例第四十四条所称“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四川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35. 问:条例第四十五条所称“补救措施”的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第四十五条所称“补救措施”的含义是指按照工程技术和国家对水源水质的要求,对恢复工程原状、原有功能和对水污染处理所采取的后续措施。
  36. 问:条例第四十八条所称“逾期”如何认定?
  答:条例第四十八条所称“逾期”应从供水单位规定的水费交纳时限截止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
第八章 附则部分
  37. 问: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这里的“公布之日”,是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的时间。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本条例应从1998年8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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